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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时为业 刑德成治——唐代《长短经》的治理智慧

发稿时间:2024-07-08 11:03:00 来源: 北京日报

  张溢木

  《长短经》全称《长短要术》或《儒门经济长短经》,有“小《资治通鉴》”之誉,是唐代“博学多才,擅长政治”的赵蕤所作。《长短经》共六十三篇,合为十卷,以谋略为经、历史为维,糅合儒、道、法、兵等多种思想,通过“反”的方式记述治理活动“长”与“短”、“经”与“权”、“致”与“用”的智慧法则,以其新奇、独特、功用而被誉为中国传统文化典籍“才策谋略”的宝书与范本。

  事有因循、应时而变的治理原则

  《长短经》指出,“理国之要,以仁义赏罚,此其大略也。然用失其宜,反以为害。”每一种事物都存在正反两方面的属性,治理活动也包含着正负、利弊、长短的双面效应。因循“仁”的本意,是要养仁爱之德,同时推己及人、慈爱万物。但仁爱的生发,往往会伴随着偏狭之心、阶级之分、亲疏之差、好恶之别等,会使仁爱不同程度地转变为“偏私之仁”。这种“偏私之仁”所滋生出来的自私,往往助长少部分人的自利,使得人群因此结成私惠的利益共同体,为“私”的泛起提供种种便利。据此,赵蕤提出在现实治理过程中应该依据特定的时空标准,确立仁爱的合适范围:一方面要避免自身的偏私,另一方面也要警惕他人的偏私。

  因循“义”主要是为了公德公义,以一套基本和行之有效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准则,上垂下范,进而固定为生活范式,引导人们有所遵循。但“义者,所以立节行,亦所以成华伪”。行“义”,也有可能造成沽名钓誉、毁弃节行的现象出现。这些行为从表面上看,成就了“义”的光辉与人性,但实质上都是属于背弃公义、大义的“毁义”“假义”“灭义”之举。对此等之“义”,非但不能妄加传颂效法,而且如果施行的话,会销规毁矩,于公无益。因此,行“义”应首先明确内涵、确定要求、制定规范、合理惩戒,应时而变,避免人们因“义”损“义”、因“义”害“义”、因“义”毁“义”。

  审时察用、礼法为治的治理策略

  《长短经》提出,历史上存在“王者之政化之”“霸者之政威之”“强国之政胁之”三种基本发展态势。“王道”兴微继绝,追求“圣王之治”,符合君明臣和、忠孝仁义的治理理想,其缺点是有时会显得迂阔,缺乏刚性;“霸道”刚性以力,追求“富国强兵”,符合为政以刑、为政以君的治理现实,其缺点是会出现任性使力、蛮横逞强,缺乏韧性和弹力。因此,“与时迁移,应物变化,计策之机也”,应因时因地变通、因势而成。

  在以“反”为基点来突出强调“变”的治理理念中,《长短经》认为,礼法这两种最基本和最底色的社会治理手段,应审于时而察于用。“礼”存在于日常生活中,巨细靡遗,导致一些人刻意求礼,产生“绍繁礼多仪,公体任自然,此道胜也”的“礼弊”现象。《长短经》指出,“是则法与时诡,而时与务易”。治理形势、目标与任务总是会发生或已发生变化,而法令规章却会因种种原因与时代要求相脱节。在这种情况下,应持有“当时而立法度,临务而制事”的务实态度,始终贯彻落实礼法为治、审时察用的治理策略,从而充分发挥礼法应有的治理功用,实现最佳的治理效果。

  立名定分、明法修德的治理手段

  治理的前提在于立名定分。需要首先对事物的标准和人伦的职责做出系统的规范和准确的界定,保证“明分则不弊,正名则不虚”,使得治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可以有较为客观的参照。一般遵循“刑新国用轻典,刑平国用中典,刑乱国用重典”的原则。法定名分之后,在现实的条件下检验事物是否符合其本应的名分的专一性,不能名不副实,而是要名副其实。在此基础上再行法令判定,并确定赏罚结果,从而形成广泛的认可和社会实践中可遵循的准则。

  明法是前提,修德是重要补充。“明主审法度而布教令,则天下治矣”。要通过建立一整套的纲常伦理的制度规范,使得道德成为领导者与民众共同进行自我导引与约束的内在力量。《长短经》同时表达了对“法治随人”的担忧和关切,担心法令会因人、因时、因事而变,从而导致法令实施起来弊端丛生。因此,《长短经》对比诸子百家治理智慧中“变”“反”“争”“和”的是非、得失、优劣,提出不应纠缠和局限于历史和理论的“长短”二字,而是综合多重手段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治理体系,竭力避免“有刑法而无仁义”的天怒人怨的情势出现。否则,不仅泯灭人伦大爱与社会和谐,而且会使得民众疏远、社会冲突、国家分崩离析。

  (作者为北京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)

责任编辑:张建伟